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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行業的熱點問題匯總

日期:2023/8/30

1

熱門問題


關于農民工的工資由甲方代發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的問題。

不論農民工工資由誰代發,其所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均為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參考二:

      國稅函發[1996]6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第三條  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參考三: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2

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工地的包工頭代開發票是否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以及能否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1、屬于經營所得,已經在稅局繳納了經營所得的個稅,因此支付方不需要再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了。

2、取得自然人代開的分包工程款發票,可以作為簡易計稅中差額征收的扣除,稅務上允許的。




參考一:

      新《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規定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財產租賃所得;(七)財產轉讓所得;(八)偶然所得。


參考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三)銷售額。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

熱門問題


關于自然人代開發票的地點是否與施工地點相關的問題。

當然有關。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參考二: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4

熱門問題


關于異地跨省施工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到底是應該在機構所在地申報還是異地施工地全員全額申報的問題。

跨省施工的工程項目應該在項目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相關規定: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5

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甲方的水電,取得甲方水電費分割單,是否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

     不可以!只有在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攤方式。本條的適用范圍不宜擴大。


房地產和建安企業施工現場所需的水電費,不適用本條規定。


注意:共同承擔的應稅勞務支出,分攤費用時,可以采用分割單入賬在稅前扣除。是應稅勞務,不是應稅貨物,水電屬于貨物不是勞務。


參考: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6

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平時既有建筑服務、也對外銷售建筑材料,該筆業務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的問題。

     不一定。混合銷售注意2個同一:同一個客戶,同一項銷售行為,兩者間具有關聯性!比如: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兼營業務注意2個兩:經營2種以上業務、面向2個以上客戶。


參考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二:

     《國家稅務局2017年第11號公告》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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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公司,經常發生一些共同管理費用,例如:水電費用、差旅費用、培訓費用、咨詢顧問費用、會議費用、辦公樓的裝修費用等,既服務于簡易計稅項目也服務于一般計稅項目,是否允許全部抵扣增值稅的問題。

     共同管理費用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要在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中,按照一定的分攤方法進行分攤,分攤給簡易計稅項目的管理費用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只有分攤給一般計稅項目的管理費用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才可以抵扣。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8

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公司,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授權其他分公司納稅人提供服務,由分公司給甲方開具發票并收取款項,甲方收到分公司的發票可否抵扣的問題。

甲方收到分公司的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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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問題


關于建筑業企業異地的工程項目是否必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問題。

不需要。 按照現行規定,異地施工項目需要按照2%或3%預繳增值稅,需要按照實際收入的0. 2%預繳企業所得稅,已經起到了平衡各地財政利益的作用,沒有必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參考一:

     根據稅總發[2017]99號規定,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實務中,有些地方會為爭奪稅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全部在當地繳納。


參考二:

     有些省級住建部門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江西的贛建招(2018) 11號文件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設類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基地等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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